文化遺產並不只是狹義的建築物,而凡是與人類文化發展相關的事物皆可被認可為世界文化遺產。而依據《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條約》第一條之定義文化遺產包含紀念物(monuments)、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與場所(sites)。紀念物指的是「建築作品、紀念性的雕塑作品與繪畫、具考古特質之元素或結構、碑銘、穴居地以及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觀點來看,具有顯著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物件之組合」。建築群指的是「因為其建築特色、均質性、或者是於景觀中的位置,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觀點來看,具有顯著普世價值之分散的或是連續的一群建築」。場所指的是「存有人造物或者兼有人造物與自然,並且從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的觀點來看,具有顯著普世價值之地區」。文化遺產的數量截至2006年底共有644項,在四大類世界遺產中是數量最多的,其中又以歐洲佔有絕大多數。根據這樣的結果顯示文化遺產的範圍廣泛,在規劃此類書籍也因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觀點來選取,因為這樣普世的研究才是全球目前所著重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