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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92.5
圖書館94.7修訂
圖書館95.8修訂
一、 宗旨: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擴展本館圖書資源,加強與其他圖書館之合作關係,
以交換借書證方式為全校師生提供服務。
二、 合作圖書館:與本館訂有圖書互借協議之學校及單位圖書館有中研院史語所、中研院民族所、國立政治
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私立輔仁
大學、國立中興大學。
三、服務對象:本校學生及編制內教職員工。
四、借閱方式:
1. 攜本校借書證或學生證至本館403室向負責館際合作館員登記。
2. 館員查核是否合於上述資格。
3. 於記錄表登錄。
4. 館員借予合作館之借書證,該證限本人使用,請勿轉借他人。
5. 由讀者攜帶該館之借書證,逕赴該館辦理借還書,圖書館不代為傳送圖書。
五、借閱規則:
1. 圖書:5冊
2. 借期:
(1)
中研院史語所、中研院民族所、國立中興大學:30天。
(2)
國立政治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私立輔仁大學:2週。
(3)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3週。
3.
借閱圖書範圍:儘可能滿足雙方讀者之需求為原則,惟屬下列情況之圖書資料不外借:
(1)非書資料(含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檔資料等);
(2)限館內閱覽資料(含參考工具書、教師指定閱讀圖書及特藏資料等);
(3)館藏單位視需要限制不外借者。
4. 不提供預約及續借服務。
5. 僅對圖書館寄發逾期通知單,不對個人寄發,故請自行留意到期日,本館協助催還。
6.
借用圖書,若逾期未還,除按各合作館規定課以罰款外,本館即凍結再次申請借書證權利,直到還
清所借用圖書為止。
7. 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若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各合作館相關規定辦理。
8. 借出之圖書,如遇對方圖書館急需,得隨時要求借用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所借圖書。
9.
借用圖書,除按以上規定外,其餘規定悉依各合作館借書規則辦理。
10.借用借書證應於五天內歸還本館承辦人。本館給予兩天寬限,逾寬限期,罰款從新臺幣壹拾伍元起
算,每日罰款新臺幣伍元,以此累加,至證件歸還。繳清罰款前,不得再次申請借用。
11.借用人若遺失借書證,應向本館申請掛失;如有因借書證遺失致使各合作館蒙受損失,其損失責任
由借用人負責。
12.畢業生離校或教職員工離職時,需還清各合作館之圖書後,方准予辦理離校手續。
13.若有假借、冒用、塗改及轉讓借書證;違反對方圖書館閱覽等相關規定,本館得停止該讀者之借用
權一學期。
註:
互借圖書館 |
逾期罰款 |
借書證數量 |
中研院史語所 |
1冊1日5元 |
5 |
中研院民族所 |
1冊1日5元 |
5 |
國立政治大學 |
1冊1日5元 |
20 |
國立陽明大學 |
1冊1日5元 |
20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
1冊1日2元 |
10 |
國立臺灣大學 |
1冊1日5元 |
3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1冊1日5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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