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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圖書館圖書資料賠償辦法

 89.1.11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98.10.13 圖書館諮詢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5.12.20圖書館諮詢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本館借出之圖書期刊、資料如有遺失或損壞等情形,借閱者須負賠償責任。借閱者以自行購買原書期刊、原資料賠償為原則,如無法購得,以現金賠償之。每冊除按照下列辦法賠償外,須另繳交處理費新台幣壹佰元。如日後歸還圖書期刊、資料,得以退還原賠償金。

以現金賠償時,按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圖書、期刊

1. 可查得書價時,以原書、原期刊購入書價或定價為賠償基數(大陸書則以購入書價或定價之三倍為基數),再依下列出版年乘以倍數,為所應賠償金額。出版年倍數標準:
出版年為五年以內者賠三倍。
出版年為六年至十年者賠四倍。
出版年為十一年至二十年者賠五倍。
出版年為二十一年至三十年者賠六倍。
出版年為三十年以上者賠八倍。
前述賠償金額國內出版圖書精裝本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佰元、平裝本新台幣參佰元。國外出版圖書(含大陸地區)精裝本不得低於新台幣壹仟元、平裝本新台幣捌佰元。

2. 屬整套圖書中之一冊,而出版商不單獨出售者,則以全套書或叢書買入書價為賠償基數。

3. 無法查得書價時,以本館A4複印費計算(自書名頁起至書底圖書單面頁數):
國內出版圖書:以複印價格之三倍計算。一百頁以下,以肆佰元計。
國外出版圖書(含大陸地區):以複印價格之八倍計算。一百頁以下,以壹仟元計。

4. 圖書、期刊之附件若為非書資料應以原資料抵賠,但確實無法自行零購且該附件無法單獨計價時,則以整套價格比照上述各款規定辦理。

二、非書資料(錄影帶,錄音帶,幻燈片,雷射唱片、影碟、VCD等電子資料)以該件(套)非書資料註記之價格三倍賠償;如無法查得價格時,按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 雷射唱片、VCD:每單片新台幣捌佰元。影碟:每單片肆仟伍佰元。
2. 錄影帶、其他光碟資料:每件新台幣貳仟元。
3. 錄音帶:每件伍佰元。
4. 幻燈片:每單張壹佰元。
5. 複製畫:比照圖書各款規定辦理。
以現金賠償者,逾期罰鍰結算至繳交賠償金當日;以圖書賠償者,逾期罰鍰結算至讀者向書商下訂當日(需出示訂單證明)或繳交賠書日。
國外原版書不得以台灣翻版書取代,視聽資料亦同,且不得以家庭版取代公播版。
本辦法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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