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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圖書館借閱規則

85.10.01八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89.01.11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0.01.09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0.08.31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2.06.10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3.06.01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6.10.01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1.03.20一0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1.05.22一0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09.30一0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8.03.26一0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凡本校教職員工、學生、退休人員、校友、依本校「校務基金聘僱工作人員進用暨管理要點」聘僱之人員、計畫案人員及訪問學人,均得於本館規定時間內,依本規則之規定,借閱本館所藏圖書資料。其他非書資料之借閱,另依本館「非書資料借閱及使用規則」辦理。

二、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學生及依本校「校務基金聘僱工作人員進用暨管理要點」聘僱之人員憑本校所發之校園IC卡借閱圖書資料。其他人員得依下列方式向本館申請校園IC卡借閱權限,或核發借書證。
 1、兼任教師:
  攜聘書及本人之校園IC卡至本館辦理借閱權限開啟。效期以聘僱期間為限,屆期憑聘書或簽呈申請延期。
 2、計畫案人員:
  攜契約書及本人之校園IC卡至本館辦理借閱權限開啟。效期以聘僱期間為限,屆期憑契約書或簽呈申請延期。
 3、退休人員、校友:
  退休人員攜退休(職)證、照片一張及製卡費新臺幣250元,至本館辦理借書證。
  校友持校友證及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至本館辦理借閱權限開啟,同時為本校校友會有效會員者,免繳交保證金。無校友證之校友,攜畢業證書、身分證、照片一張、製卡費新臺幣250元及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至本館辦理校友借書證。
 4、訪問學人
  訪問學人攜本校核定之來校訪問申請表影本、照片一張、製卡費新臺幣250元及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至本館辦理借書證。
  保證金得於退回借書證後申請無息發還。
  借書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掛失,並繳製卡費新臺幣250元申請補發。

三、借閱者之借閱資料數量及限期規定如下:
 1、專任教師、名譽教授、講座教授、校務發展顧問:
  圖書:數量80冊,期限6週。
  電子資料(含CD、LD、VCD、DVD、CD-ROM、磁片等):數量35件,期限6週。
 2、研究生、助教、研究人員:
  圖書:數量60冊,期限4週。
  電子資料(含CD、LD、VCD、DVD、CD-ROM、磁片等):數量25件,期限4週。
 3、兼任教師、客座教師、計畫案教師、職工:
  圖書:數量40冊,期限2週。
  電子資料(含CD、LD、VCD、DVD、CD-ROM、磁片等):數量15件,期限2週。
 4、學士班、七年一貫制學生:
  圖書:數量20冊,期限2週。
  電子資料(含CD、LD、VCD、DVD、CD-ROM、磁片等):數量15件,期限2週。
 5、退休人員、校友、計畫助理、工讀生、訪問學人等臨時人員:
  圖書:數量10冊,期限2週。
  電子資料(含CD、LD、VCD、DVD、CD-ROM、磁片等):數量5件,期限2週。

四、借閱圖書資料須本人攜證親自辦理,歸還時則可代還。

五、借閱之圖書借期屆滿,如無他人預約,續借次數不限,但最大借閱天數為一年。
  電子資料(含CD、LD、VCD、DVD、CD-ROM、磁片等),不得續借。

六、欲借之圖書資料如已為他人借出,借閱者可自行上網預約。預約保留期限5天,逾期取消保留。

七、凡期刊、參考工具書、珍貴圖書及其他限館內使用之資料,概不外借。

八、教師指定參考書之借閱,依本館「指定參考書使用及借閱規則」辦理。

九、借出之圖書資料,如遇有清查、整理、改編、裝訂及教師列為指定參考書等特殊狀況時,本館得向借閱者催還,逾期歸還者依本規則第十一條辦理。

十、借出之圖書資料,如有遺失、損壞等情形,依本館「圖書資料賠償辦法」處理之。

十一、借閱之圖書資料應如期歸還,借期屆滿,教師寬限期7天,其餘讀者寬限期2天。逾寬限期,罰款從每件新臺幣壹拾伍元起算,每件每日罰款新臺幣伍元,以此累加,罰款每件最高以新臺幣伍佰元為限。罰款未繳清前,不得再借閱圖書資料。

十二、圖書資料逾期未還,一律停止借閱權,至該圖書資料還清,始可恢復借閱權。逾期達六個月仍不還書時,學生送學生事務處議處,教職員工送單位主管或人事室處理,其他人員則沒收保證金及註銷借閱權。

十三、圖書資料未經辦妥借閱手續而自行攜出館外,或冒用他人證件借閱圖書資料,經確認屬實者,學生送學生事務處懲處;教職員工報請校長裁奪;其他人員則沒收保證金及註銷借閱權,並永不得再申請補發。

十四、教職員工退休、離職或學生畢業、轉學、休學、退學時,須於離校前還清所借圖書資料,否則不予辦理離職、離校手續。

十五、本規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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