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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圖書館館際合作服務規則

圖書館92.05
圖書館94.07修訂
圖書館95.08修訂
圖書館100.05修訂
圖書館諮詢委員會102.04.02修訂
圖書館104.10修訂
圖書館106.07修訂
圖書館106.12修訂
圖書館108.08修訂
圖書館諮詢委員會112.02.22修訂

 

一、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協助讀者利用全國圖書館資源,特訂此規則。

二、本館提供之館際合作服務包括「合作館圖書證互借」及「文獻傳遞」二種。

合作館圖書證互借,係指本館與簽訂圖書互借協議之合作館,雙方互換館際合作借書證(以下簡稱館合證),對彼此讀者提供館際圖書借閱之服務。

文獻傳遞,係指加入文獻傳遞系統之成員館,對彼此讀者提供館際圖書借閱與文獻複印之服務。

三、服務對象:本校具圖書借閱權限之在職教職員工與在學學生。

四、合作館圖書證互借規定如下:
(一)館合證借用

  1. 借用人親持本人之本校校園IC卡至本館辦理借用。
  2. 同一合作館之館合證,每人同時僅能借用1張。
  3. 館合證借期為7天,逾期者,寬限期為2天,罰款比照本館〈圖書館借閱規則〉。
  4. 倘於本館有圖書逾期、逾期罰款未繳清、違規或休學等暫停借閱權利情形,不得借用館合證;有以下情形,亦不得借用館合證,且同時凍結在本館借閱相關權利:
    (1)未於規定日期前歸還館合證。
    (2) 在合作館借書逾期未還或逾期罰款未繳清。
  5. 欲借之館合證如已為他人借出,得辦理預約;預約證到館逾3天未取者(週六日及閉館日不計),取消保留不另行通知。
  6. 借用人若遺失館合證,應向本館申請掛失並辦理賠償相關事宜;如有因館合證遺失致使各合作館蒙受損失,其損失責任由借用人負責。
  7. 借用之館合證限本人使用,若有假借、冒用、塗改、轉讓館合證,或違反合作館相關規定,本館得停止借用人之借用權6個月。

(二)持館合證借閱

  1. 由借用人攜帶館合證,逕赴合作館辦理借還書,圖書館不代為傳送圖書,亦不提供圖書預約及續借服務。
  2. 館合證可借圖書之類型、冊數與借期,依各合作館規定;借用圖書若有逾期,按各合作館規定計算罰款並由借用人自行至合作館繳納。
  3. 合作館僅對本館寄發圖書逾期通知單,不對個人寄發,故請自行留意到期日,本館協助催還。
  4. 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若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各合作館相關規定辦理。
  5. 借出之圖書,如遇合作館急需,得隨時要求借用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所借圖書。
  6. 借用圖書,除按以上規定外,其餘規定悉依各合作館借書規則辦理。

五、文獻傳遞之規定如下:

(一)文獻傳遞系統帳號申請

申請人須於「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以下簡稱NDDS系統)註冊個人帳號,經本館認證後始得線上申請文獻傳遞服務。

(二)圖書借閱與文件複印

  1. 申請人須填妥NDDS系統內申請單上各項相關資料,本館有權更改被申請館及文獻傳遞方式。
  2. 申請人須遵守被申請館於NDDS系統所列之收費標準與相關規則。
  3. 申請件到本館後,申請人須親持本人之本校校園IC卡與申辦費用,至本館辦理取件。
  4. 被申請館處理完成之申請件無法取消申請,亦無法退款。借閱圖書逾期未取件者,本館得退回所借圖書,並暫停申請人在本校之借閱權利,至其繳款為止;複印資料逾30天未取件者,本館得暫停申請人在本校借閱權利,直至其繳款取件為止。
  5. 申請人須自行注意圖書到期日,如逾期未還,本館得暫停其在本校借閱權利至歸還圖書為止,申請人須依被申請館規定繳納罰款。

六、學生畢業、休學、退學或教職員工退休、離職前,需先歸還並繳清館際合作服務所借用之館合證及圖書、所申請之複印資料與申辦費用。

七、本規則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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