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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圖書館團體視聽室使用規則
圖書館100.3修訂
圖書館108.11修訂

一、服務項目:

  提供本校各系所單位進行團體視聽觀賞或研討講習借用。

二、申請借用方式:

  請單位教職員於預定使用日10日前填具「團體視聽室使用申請表」後送交本館提出申請。

三、申請借用時段:

(一) 平日:      週一至週五 08:30-16:30

(二) 寒、暑假:  週一至週五 08:30-16:00

四、使用規則

(一) 團體視聽室內禁止飲食,違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二) 使用團體視聽室時,請愛惜各項設備、保持室內整潔;破壞室內既有設施者,需負賠償責任。

(三) 個人財物應自行保管,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四) 借用時段使用完畢後,請攜出個人用品、關閉電燈,並告知服務台人員。

  下載:團體視聽室使用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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