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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一區區域教學資源中心圖書資源服務平台服務辦法

民國99年9月29日修訂                   
民國100年9月30日100年計畫業務討論會修訂通過      
民國102年9月25日102-104年度計畫第一次夥伴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4年5月26日102-104年度計畫第四次夥伴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5年1月12日104-105年度計畫第一次夥伴會議修訂通過

一、宗旨北一區區域教學資源中心圖書資源服務平台秉持資源共享理念,以相互 支援、互助互惠之館際合作精神,訂定《北一區區域教學資源中心圖書資源 服務平台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達成本平台夥伴學校間圖書資訊 交流與利用之共享目標。

二、合作對象

  (一)本辦法適用於加入北一區區域教學資源中心圖書資源服務平台且參與 館際圖書資源服務之合作館。

  1.線上申請館際借書證:法鼓佛教學院、東吳大學、真理大學、政治大 學、陽明大學、臺北大學、臺北藝術大學、臺灣海洋大學、國防醫學 院、淡江大學、景文科技大學、實踐大學、臺北市立大學、輔仁大學、 銘傳大學,共計十五校。

  2.圖書代借代還:東吳大學、真理大學、政治大學、陽明大學、臺北大 學、臺北藝術大學、臺灣海洋大學、國防醫學院、淡江大學、景文科 技大學、實踐大學、輔仁大學、銘傳大學,共計十三校。

 (二)本辦法所稱「申請館」為讀者所屬之圖書館;「受理館」為讀者欲借或 還書之圖書館。

三、服務對象
(一)合作館所屬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工。
(ニ)合作館所屬於學校之在學學生。

四、借閱範圍限於「北一區區域教學資源中心圖書資源服務平台」合作館所提供 之「可借閱」圖書資料。

五、館際圖書資源服務

  (一)交換館際借書證

  1.館際借書證:各合作館以交換五張館際借書證為原則;若合作館相互 之間另訂有更優惠之協議,得自行決定交換張數,不受前述限制。

  2.借證方式:讀者在「北一區區域教學資源中心圖書資源服務平台」上申請館際借書證,讀者每人每次最多可申請三張不同圖書館之借書證, 每張借期為三日(若遇閉館日則順延);超過期限未如期至合作館辦理 借書者,系統即自動歸還所借之借書證;圖書館得暫停借用人在該館 之借書權利。

  3.借書規則:館際借書證僅限借書,不提供圖書館其他服務,相關辦法 依各校圖書館規定辦理。

  4.借書冊數與借期:每張借書證可借圖書五冊,借書期限為三週,不得 預約及續借。

  5.入館方式:本人持線上列印之借書證及學生證或服務證正本,或依各 館入館規則,自行前往合作館,換證入館。

  6.借書方式:本人持線上列印之借書證及學生證或服務證正本,到合作 館辦理借書,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7.還書方式:讀者須自行到合作館還書,借閱逾期時,依各館規定辦理。

  8.申請館讀者被凍結借書權利時,得暫停其借用館際借書證之權利。

 (ニ) 圖書代借代選服務

  1.申請方式:申請館讀者欲申請代借代還服務,需連線至「北一區區域 教學資源中心圖書資源服務平台」,勾選欲申請書目,線上送出申請; 還書時,需於申請館還書。

  2.借書作業
(1)受理館應於接獲代借申請三個工作日內,於「北一區區域教學貢 源中心圖書資源服務平台」處理,如無法提供代借服務,需回覆 理由。
(2)借書日期以受理館至平台登錄借出圖書之日期為準。

  3.還書作業
(1)申請館收到讀者還書後,須至平台登錄。
(2)還書日期以申請館至平台登錄還書之日期為準。

  4.取書期限:讀者須於通知期限(以三日為原則)內到館取書(若遇閉 館日則順延);逾期未取者不予保留,並將累計其記錄,逾期未取達五 次者,得停權一個月。

  5.付費方式:本辦法實施期間採免付費方式。

  6. 運送方式:本辦法所稱圖書代借代還服務適用於前列夥伴學校圖書館, 採委託貨運方式到館收(送)件,固定於每週二、四收件,每週三、 五送件,巡迴於合作館間,運送各校圖書館提供代借代還之圖書。

六罰則:

 (一)圖書污損、圖書遺失賠償,及學生離校或教職員工離職違規查核等,依 據各合作館之借閱規則或辦法處理。

 (二)圖書逾期滯還金:
1.代借代還圖書:圖書逾期歸還以日計,每逾一日,每冊繳交滯還金新 台幣伍元。
2.持虛擬借書證入館借書:依據各合作館之借閱規則或辦法處理。

 (三)圖書逾期催書、罰款催繳與遺失賠償等均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處理,若 發生催討未果情事,應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連帶保證清償之責任。

七、合作館所屬之學生離校或專任教職員工離職時,該合作館需負責查核及催還 其在合作館所有借閱之圖書。

八、各合作館應督促所屬讀者遵守他館之相關規定,如違規情節重大,合作館得 通知該讀者所屬之圖書館處理。

九、借出之圖書,若遇到受理館急需,得隨時要求申請館於指定時間內歸還所借 書。

十、各合作館應相互提供每月館際合作業務記錄,俾利統計作業。

十一、本辦法經所有參與合作館同意並依教育部核定期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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