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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圖書館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88.4.13 8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0.8.31 9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5.1.3 9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4.15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12.24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4.28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系統收集教學研究資訊,充份應用圖書館資源,積極提供讀者服務,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條之規定,特設圖書館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由各學院、通識暨共同教育委員會推派講師級以上教師一至二人為委員,任期兩年;學生代表由學生活動中心推派大學部或研究生代表一人至二人為委員,任期一年;圖書館館長為當然委員,皆由校長核聘之。另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列席指導。
  3.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委員互相推選產生,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圖書館館長及學生代表不得被選為主任委員。
  4. 本會以研討本校圖書館業務之重大興革事項為主,其任務如下:
    1.對圖書館發展計畫提供諮詢與意見。
    2.審議圖書資料經費。
    3.審議圖書館重要規則。
    4.審議圖書館重要設備與措施。
    5.研討本校圖書資訊服務之重大問題。
    6.研討其他有關圖書館未來改進事項。
  5. 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本會開會時應通知圖書館各組組長列席,並請提案單位派人列席說明。
  6. 本會決議事項經 校長核定後執行之。
  7.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諮詢委員會會議記錄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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