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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資料授權工作坊 紀錄稿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圖書館
藝術資料授權的注意事項 工作坊

時間:110.01.28(四) 13:30-15:30
地點: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國際會議廳
主講:六合法律事務所 李佩昌律師

前言

黃貞燕館長:
各位北藝大的夥伴大家午安,今天是圖書館所舉辦藝術「授權注意事項工作坊」。去年我們曾經請李佩昌律師來上過一次藝術授權的一些基本觀念,那個時我們跟全校徵集了一些已經製作過的授權合約書版本,請律師替我們重新檢視及修正。今天律師主要是來跟各位分享他修正後的一些注意事項,也藉這個機會來跟各位確認這些修正的內容是否也符合各位的需求。今天修正的合約的內容為戲劇學院、美術學院及研發處和CTL所提供的合約。以下我們就會以這些合約的修正版內容來進行解說跟交流,那我們先掌聲謝謝李佩昌律師替我們做了這麼多的調整,以及安排出今天的時間來分享。

李佩昌律師:
謝謝貞燕老師,大家好。開始之前先跟大家解釋一下,剛剛貞燕老師說我今天會為大家解說修正後的授權契約。但由於吳組長事前有提供大略的報名人數給我,看來今天的報名踴躍,已經超過了原來委託的單位範圍。所以我就臨時調整了今天的內容。

原本是要以一個小型工作坊的方式告訴大家為什麼我是怎麼樣修這些合約的,把我的想法跟大家做一個溝通交流。但這樣的方式可能比較不適合今天的場合,畢竟今天人比較多一些,也應該有人還沒看過原來的版本。所以我就緊急做了一個簡單的投影片,可能沒辦法圖文並茂還請大家包涵一下。但是大家在今天這樣有點小雨的日子還特別過來,我一定會讓大家有收穫。希望大家走出這間會議廳後,未來在碰到談授權的場合時都能心裡有數,知道會需要注意什麼事情,我覺得這樣兩個小時就值得了。

前面我預計用一個小時的時間談授權合約、授權書要注意的事情,跟大家做一點小小的提醒。後面一個小時,我再把這次修正授權書的一些心得,挑一些條款來跟大家講一下,看看這些條款要怎麼看,然後我到底在寫些什麼。

授權合約須注意事項

我這邊題目訂的是「藝術授權的注意事項」其實就是說你在談授權時到底要注意什麼。當然授權不一定都是書面的東西,但無論是什麼形式,你都可以從這幾個地方去下手。今天要講個幾個內容,首先是先講一下「著作的授權利用」,然後再來是「著作權的內容」,然後「藝術授權的五個面向」、「有關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再來是「合理的著作權條款」是什麼,大概從這幾個角度來看。

著作的授權利用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第一個先看什麼是著作的授權利用。我們來仔細看著作權法的條文,「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這句話應該大家都懂。接著,「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好,我們先看到這裡。著作財產權人,就是指著作的權利人中的「財產權人」,那當然我們就要問,著作的權利人還有不是財產權人的嗎?有,因為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但我們接下來先一個個仔細看條文中提到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其他事項」分別是什麼意思。

地域

首先我們先講地域的定義。我授權你在台灣地區把我的著作重製一百份,拿去出版發行,那地域就是「台灣地區」。不過我們在寫台灣地區的時候,還要去考量一件事情:什麼是台灣地區?

法律之所以麻煩在於我們還要考慮一些現實的問題,就是我們如果直接寫中華民國,我要解釋到底有沒有包含中國大陸。所以現在大部分的授權條款會講的是台灣地區,但是我講台灣地區的時候有沒有包含金門跟馬祖呢?又有點小複雜,所以謹慎的寫法是:授權在台灣地區(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附屬島嶼)。從這邊我們可以看到,有的時候不是著作權本身很困難,也不是合約很困難,而是有一些現實面法令錯綜複雜的問題。這就是為什麼你會需要多想一點、要有問題意識,去仔細想想你寫出的文字它背後的意思是什麼?

那關於地域最簡單的寫法是什麼?最簡單的寫法是「全世界」或是「不限地域」,這是最簡單的,可是現實是什麼?現實是你跟藝術家談事情的時候,藝術家明明就只授權你在台灣用啊,你跟他講全世界他會被你嚇到,對不對?

時間

那時間,時間是一個月,單一一個展,還是一年?還是兩年?還是不限制?還是永久?講到永久這個詞,它不一定對,為什麼?因為著作權有保護的年限啊。台灣是著作人生存期間加上死亡後五十年,那歐美,像德國,已經是保護死亡之後七十年,美國也是七十年。每個國家會不一樣,這個時候你就要想那該怎麼約定?

內容

再來內容,著作財產權的內容不是只有一個詞,著作財產權裡面又分成很多個權。那你是授權重製?有沒有授權包含改作?有沒有其他的權能?這個都要講清楚。

利用方法

利用方法,我授權你重製可是我只授權你印製成海報,還是我同意你去做成網頁,還是我同意你印一百篇摘要?一樣是重製它有不同的利用方法,所以授權條款裡面也要對利用方法有約定。

其他事項

那還有沒有其他的事項?比如說要付權利金,權利金怎麼算?如果你是出版,版稅怎麼約定?如果是大家要一起來推廣,假設今天遇到的是一個人要把你的東西商業化,把你的角色人物做成公仔,那授權金要怎麼分?誰能代表出來談授權?這些就叫其他事項。

聽起來有點複雜,但是不用害怕,不只你覺得複雜,這些問題律師也都需要花時間去思考,就像藝術是專業一樣,法律也是個專業。你要有問題意識比較重要,真正遇到問題,你可以從問題意識出發來思考自己的需求,然後再去向法律專家尋求專業的答案。

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接下來條文還有一句「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如果你跟人家口頭約定、講的不清不楚。那麼到法院去吵架的時候,法院也只好說因為你們講的不清不楚,所以我只好先推定沒有達成授權的共識。這就很危險,因為表示你約定的不清不楚就跟沒拿到授權是一樣的結果。

這裡有一個文鄒鄒的用語叫「推定」,什麼叫推定?推定的意思就是說,如果你的約定不清不楚,可是你有開會的錄音,而開會的錄音講的很清楚,那也許就可以用這個開會的錄音來證明說你其實是有授權,當時口頭講的很清楚,只是紙本寫的不夠清楚,用這個來說服法官相信你是有得到授權的。

著作權法第37條第2項: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那麼如果你已經拿到授權,結果原來的授權人,比如說他是一個劇團,或者他是一個工作室,或者說他是一個樂團,他又把權利移轉給別人了,老闆換人了,那原來的授權還有沒有效呢?這裡就講:授權不因權利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就是說後面不管他權利人變動也好,或者是再授權他人也好,對已經做出來的授權並不會影響。

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

著作權法第37條的第3項、第4項我們先跳過,不然好像一次講太多了。我們來講比較簡單的,就是你在談授權的時候你要注意是「非專屬授權」還是「專屬授權」,要記得這個用語。因為如果你是專屬授權的話,就表示權利人本身在授權期間跟授權範圍內,也不能行使權利。這個很關鍵,這表示如果你今天拿到一個授權條款,或者你要授權給別人,如果那個授權條款是寫專屬授權,你要有個覺悟,比如說他是一個出版的合約,那上面寫重製權是專屬授權給某公司。那在你簽了名之後,你就不能再授權任何人去出版、重製你的書。而且包括權利人本人的權利也會被凍結住,也就是連你自己本人也不可以用、別人也不可以用,這個是專屬授權特殊的地方。

讓與和授權不同

這裡有講到一句:讓與和授權不同。在我們這次修訂的版本裡面有看到一份有將這兩個名詞混用的狀況。因此我們花了一點時間去了解到底他是想授權還是想讓與,從前後文去推敲,然後根據我們的判斷來決定他應該是授權還是讓與。

如果從文字上面來看,大家會覺得讓與跟授權有什麼不同?如果有聽懂剛剛講的專屬授權,那就會知道讓與跟授權不一樣。因為專屬授權已經是一個很特殊的授權,專屬授權中我權利沒有移轉給你,可是我的權利被凍結了。請注意我都是講「我的權利」,但如果是讓與,從我讓與權利給你的那天開始,原來屬於我的權利就已經不是我的而是你的了。

衍生著作

再來就是衍生著作,在談授權為什麼要談衍生著作的處理呢?因為你拿授權的用意是什麼?我們剛剛都舉出版發行的例子對不對,但是我再舉另外一個例子大家就會知道了。比如說以我們戲劇學院的授權,理論上你今天拿到一個劇本,你去跟劇作家談授權,要把他的劇本演出為戲劇,幾乎就一定會涉及衍生著作。這個觀念是一般來講大家比較不會想到。那更令人震驚的事情是下一句話:劇本不是戲劇著作。那你問我,那劇本是什麼著作?劇本是語文著作,歸類上就是這麼的神奇。我曾經遇到我的某個同事、跟一些朋友,每次跟我談著作權就對我嗤之以鼻,說你們著作權為什麼要搞的這麼複雜,為什麼劇本是語文著作。

這個有點難解釋,但是因為他是用文字寫出來的,而且他也不一定會演出。所以把他定成語言著作其實也沒錯。那經我這樣解釋之後,就可以發現劇本原來是語文著作,你把他演出他後就成了戲劇著作,這個新產生的戲劇著作顯然就是不同於原本的語文著作的新作品。而且每個不同的表演團體、導演、製作人,同一套劇本去做演出以後,他演出來的東西不見得會一樣對不對?因為他詮釋角度不同。所以要注意喔,你今天去跟劇作家談劇本的授權,你就要知道你會把他的著作演出、甚至中間還會有一些修改,會涉及到改作的授權(產生衍生著作)。甚至在演出之後,可能還會涉及到錄影、發行DVD、藍光片、在網路公開傳輸等問題。

商品化

再來是商品化,剛剛有提到的例子是:把角色人物做成公仔。這個部分也是有點小複雜。為什麼?你今天戲劇演出上面的源頭可能還涉及到美術設計、還會有個人物原型。把人物原型3D化變成公仔,那也是一個授權。所以當有人跟我說,我要去跟人家談授權,我們就要問清楚授權的目的跟成果會是像什麼樣,來決定授權合約會是從哪個角度去切入比較恰當。

人、事、時、地、物

再來是人、事、時、地、物,其實大家今天走出會議廳以後,我希望大家未來在看合約時會記得「人事時地物」這件事情。我等等會一個個解釋什麼是人、什麼是事、什麼是地、什麼是物。其實剛剛在講著作權授權那個法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的時候我已經跟各位講過了對不對?時間、地域,已經有兩個答案了。那物呢?人呢?人有什麼重要呢?很重要,也很關鍵。

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權的內容剛剛有講,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這兩個加起來是著作權。所以當我們在講著作權保護時,你心裡要記得有人格權跟財產權。那要怎麼去理解人格權這個東西?

人格權

我們有時候吵架的時候會說:你不要污辱我的人格,人格權就是這個東西。第一個是你的名字,再來是你要不要把這個著作公開發表出來,再來是你要不要允許別人不當改變你的著作。這些都是牽涉到你的人格的。

姓名表示權

姓名表示權的意思是什麼呢?就是作者有權利在作品發表的時候,表示他的本名、別名還是不具名的權利。不見得你在作品上把他的名字標上去就沒有侵害到他的姓名表示權喔。因為說不定他在交付作品給你的時候告訴你,千萬千萬不可以寫我的名字。如果你寫了,他一定告你。

各位想像的出這種情況嗎?有啊,以前有個知名的作家叫無名氏,雖然大家都已經知道他叫卜乃夫(笑)。或是再舉一個例子可能你們就不知道他是誰,上官鼎,寫武俠小說的?對,沒錯,劉兆玄。那為什麼他不用劉兆玄的名字發表武俠小說呢?因為他不希望跟他的專業發生連結。我今天到底是在看劉兆玄教授科技方面的寫作,還是在讀武俠小說,你會混淆嘛。所以才會去尊重姓名表示權。為什麼有的時候一定要不具名?因為有的時候你不敢用真名講真話。就像我們現在看網路上,大家都會覺得好亂喔,因為大家都用假名嘛。匿名的時候大家都比較不要臉,反正不會連結到我。但是如果用本名的話,是不是大家講話尺度就會不一樣?所以其實姓名表示權的尊重,其實除了尊重你的人格以外,也會牽涉到表現自由的問題。

公開發表權

再來就是公開發表權,公開發表權對藝術家至關重要。什麼意思呢?今天我們真的會看到有個藝術家特別特別要求說某些作品在他生前的時候,或者要在他死後幾年才可以對外揭露。再來就是我們也看過有些藝術家,比如說他本來跟你說朋友,他的一堆手稿放在你這邊,可是他會說我要把他銷毀我不要發表,因為他很不滿意。甚至有些更加極端的例子,我們遇過的是有藝術家,初期你收藏他的作品,過了幾年之後他就拜託說,那些作品能不能讓他拿回來,因為他覺得他那時候弄得不好,他現在進步很多了拿東西跟你換。這些都涉及到對藝術家本身的人格尊重。

不當改變禁止

再來是不當改變禁止權。不當改變禁止權舉個大家比較能夠理解的例子就是所謂的KUSO。中文就是所謂的戲謔仿作。到底我們能不能戲謔仿作?或者今天我授權你去重製改作,是不是你就一定可以做戲謔的改變?這就是一個比較會有爭議的問題。

像之前那個博恩跟劉樂妍的事情大家知道嗎?我覺得這就是個例子。雖然在政治立場上我還滿喜歡博恩的角度,但是其實我認為劉樂妍那邊是有權利去做一些爭執。因為她的立場就是很明顯嘛,我就是紅色啊,這個是不是她的人格展現?我認為是。我們純粹從著作權法的角度客觀一點來描述這件事,不是說你的立場是什麼你就說人家一定沒權利,對她來講博恩做的事情就是一個不當改變。

再講一個有趣的例子,曾經有一個案子是這樣,精確的事實我現在有點忘了,但是它的精神是這樣,曾經有個導演拍了個片子,然後他的片子被修改,被電視公司剪輯。剪輯以後他就告電視公司侵害他著作人格權中的不當改變禁止權,說你已經扭曲我原作的精神。後來這個電視台贏了,為什麼?因為這個節目後來得到新聞局的獎項,好像叫金路獎。不當改變禁止權有一個要件,他是說如果你歪曲割裂竄改他人著作「致侵害作者的名譽」就構成不當改變禁止權的侵害。那法院就說,因為電視台剪輯後得了金路獎,所以他沒有侵害作者名譽。他純粹用客觀,而不是用作者的主觀來認定有無損害。即便也許作者的主觀覺得痛苦,覺得你不應該這樣剪,但是法院只是從客觀結果來做這個判斷。

著作財產權

再來是著作財產權,這邊投影片密密麻麻的,密密麻麻的東西就是叫你不要去背了,但是可以拍照沒關係。我們今天時間有限不可能每個權利去講,但是各位要有個問題意識,這邊最關鍵的事情叫做「依不同著作類型而異」。什麼意思呢?我們剛剛不是跟各位說劇本說語文著作,那美術著作跟語文著作的權利內容一不一樣?就不一樣了。所以你就要去注意到一件事情,雖然你不會背,但是現在網路上找著作權法的法條難不難?不難。如果你今天真的要土法煉鋼去理解條文的話,你至少可以把條文找出來看,你就記得我今天跟各位講的:每一種著作類型它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利會不同,然後你就依照你的著作類型去對各個條款。

藝術授權的五個面向

接下來就進入到今天的核心,我還是把照人事時地物把他整理出來,不然直接打法條明明麻麻,效果不知如何。

授權人

第一個先講人,「誰是授權人、誰是被授權人」這個問題看起來很簡單,其實很麻煩。我現在講個例子,比如說一個畫家過世了,然後他有三個小孩,兩個老婆。請問在他死亡之後五十年內,你要去跟他們家談著作的授權,舉例來說要做數位典藏展,要把他的東西掃成數位檔放在網路上,甚至進國家記憶庫、學校典藏庫,那要跟誰談授權?

剛剛講兩個老婆,那一定一個是法律上登記的配偶嘛,另外一個顯然不是嘛。但另外一個顯然不是的不是只有著作權法的問題啊,各位還要關切一個法律,就是關於同居人有沒有財產權的保障,這個在未來的立法可能就有不同的見解,不一定只有配偶才有權利,那她有沒有繼承權?這是一種情況,另一個現實是說不定遺囑有她的名字啊,你不知道。

所以誰是所有權人這件事情,有可能是你在談授權契約、授權條款最大的難題。條款的內容還簡單,你只要跟律師講你的需求,律師就幫你寫好。但是光是誰是授權人這個你還要經過徵信調查,你還要去問,然後不太熟還要透過比較熟的去問。我猜很多有談過授權的人就會知道,有些你問不到,但是你的指導教授就問得到,因為他們要找信任的人嘛。所以誰是授權人?要先釐清,因為你不曉得權利在誰手上。

那關於這點,怎麼辦?其實有時候上法院都要調查個兩三年才會知道,那你說可是這個作家、這個藝術家那麼重要,我怎麼可能數位典藏展沒有他在裡面,我非有他不可。這時候有個替代方案是什麼?我們不可能每件事情都做到完美、零風險,所以就會有相應的授權條款會寫道,授權人要擔保他有權利做授權。當然這樣的擔保是一個債權的效力,但起碼當有其他的權利人跳出來的時候,你沒有故意侵害著作權。你至少不要有刑事責任,也證明你有認真問過他說你是不是有繼承權、權利都在你們家、你們家有幾個兄弟姊妹配偶,外面的朋友沒有嗎?

為什麼特別舉這個例子,其實是要提醒各位,你在談授權的時候你對藝術家的生平要有一些概況的了解,不能一無所知,人家講的你就全盤接收。那剛才講說你可以要求他擔保說他有權利,這個只是個防衛性的條款,不代表以後出了事人家不告你。只能說他告你以後,你可以用這個條款來做答辯跟抗辯,但有可能你還是得請律師、得跑法院,還是會滿累的,所以這點上還是要特別注意。

被授權人

再來是誰是被授權人? 我們常常在授權條款裡面看到被授權人寫學校的單位,比如說,學校的科技藝術中心、或學校的傳統藝術中心、或 CTL、或通識中心,其實不用寫。為什麼?授權對象是學校,學校最大,學校涵蓋了各單位,所以我不建議各位去特定單位,去特定單位你反而把它範圍變小。就像說今天我是台積電的研發處要辦展,我去拿相關的授權時不會只授權研發處,因為這個法人的代表就是公司董事長,你不用把它變成細部的單位。

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

授權人是著作人嗎?是著作財產權人嗎?假設你今天跟周杰倫要青花瓷的詞曲授權,或青花瓷這首歌的錄音著作授權,要在學校的話劇演出或音樂公演的時候使用,你要找誰談?你要找周杰倫?還是找誰?

周杰倫有沒有經紀公司?有,但實務經驗告訴我們他不會跟我們談的,應該要找杰威爾,找楊峻榮,對不對。但是這個時候我們也只能相信他們跟周杰倫、跟方文山的合約沒問題,所以我們不可能做到一百分。包含現在市面上那些大的音樂版權公司,他們手上控了上千、上萬甚至數十萬首歌,你說他每首歌的權利都一清二楚嗎?其實很困難。因為有的歌已經輾轉了好幾手,甚至有唱片公司已經不在了。所以版權公司談的那個對象到底是不是絕對正確我們不清楚,但是我們身為一個知道法律的人,我們就要去找到對的管道,不要走旁門左道。所以只要你循著正軌去找、把這些過程寫下來,以後萬一有人質疑說你找的人不對,至少你會有依據解釋整個來龍去脈。

這邊還有個法律用語背後的概念需要跟各位補充。著作財產可以移轉、可以轉讓,但是著作人格權不能轉讓。為什麼?因為著作人格權顧名思義,是人格權。而人格權的特性就是專屬一身,不能轉讓。所以我們這邊在談你是不是著作財產權人時,要先有一個觀念: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所以你現在跟著作人談,他有可能已經不是著作財產權人。以剛剛周杰倫跟杰威爾的例子來說,你找周杰倫,周杰倫跟你說你要找杰威爾談。杰威爾有兩個可能性,一個是他是拿周杰倫的授權或專屬授權。另一個可能是周杰倫把權利轉給杰威爾,這時周杰倫還是著作人,但是著作財產權人是杰威爾。所以這時談著作財產的授權時就要找杰威爾。

「繼受取得權利」?「原始取得權利」?

是「繼受取得權利」還是「原始取得權利」?繼受就是你是受轉讓的,不管你是繼承還是跟人家買權利。原始取得就是說,是你創作的或者是你底下的員工,或是你請人家創作,直接把權利歸在你身上。

授權人是個人?法人?

授權人是個人還是法人會不一樣,大家聽到這裡一定會覺得法律怎麼這麼麻煩,但是我這邊會講的都是大家一定用得上的。現在藝術家常常會設立工作室,再成熟一點會跟其他人合夥成為合夥體,再成熟一點有的甚至會設立設計、藝術或演藝公司。所以這邊講的個人就是藝術家自己一個,工作室就是他去設立的稅籍,還是算個人。那公司呢?就是法人。甚至還有些是表演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所以談的對象到底對不對都要清查一遍,不要談了老半天結果對象不對,授權等於沒拿到,那就很可惜。

雇用人員?委外聘用?

有沒有雇用人員或是委外聘用?什麼意思呢?比如說我是律師事務所,我事務所有建一個網站,網站是我委外請人建置的,不是我自己做的,那這個網站的著作權屬於誰的呢?要知道這點我可能就要去看,我委外的工作室也好、公司也好,我的合約是怎麼寫,才能決定我今天有沒有權利去授權第三人用我的網站。可是談網站的時候要注意喔,網站基本上可以分成兩大塊,一塊是內容,另一塊是結構跟版型。結構跟版型是網頁設計公司做的,所以以權利在他身上為原則,因為他可能授權給很多家公司都用同樣的版型。但是內容是我提供的,不會因為他幫我架網站權利就移轉給他。所以今天有人來問你說,李律師你們網站的文章我要用,我可不可以授權?我就可以授權,因為文章是我寫的。但是如果他說你們那個網站的版型好特殊、好特別,我可不可以用,我就得說不能,你要找那間公司授權不是找我授權。所以要搞清楚你是委外做,還是自己內部做,這會決定你有沒有權利做授權。

公司?團體?公務機關?

是公司、團體,還是公務機關又會不一樣,因為公務機關又分成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還有一些是國家出資的財團法人。所以你要清楚你談的對象是誰,權利在誰手上?

共有關係

權利人有幾個人?是不是共有關係?這裡要注意。最近如果各位有注意到,有個議題是廣播人馬世芳的新聞。那個案子是原民台找他做節目,結果原民台跟他的契約約定權利要歸原民台,馬世芳有點不開心,他覺得他也要爭取應有的權利。

於是原民台在新聞媒體上面說,要朝共有著作財產權的方式來進行。這裡我要提醒各位一件事情,共有著作財產權會有一個麻煩:權利的行使要全體同意。我不曉得大家在團體裡的經驗為何,像我們事務所裡面我們有八位合夥人,我們要做到八位合夥人都同時舉手同意一件事是困難的。雖然我們最後還是採取共識決,但一定要有人讓步跟妥協。

如果你今天知道你的權利是共有,比如說有五個人共有權利。我講個最直接的例子,聯名發表的研究報告,五個作者,實況是會尊重裡面的最大咖,就是指導教授。但是法律呢?法律是如果沒有約定清楚的話,五個人通通都有份,而且是共有,而且要全體同意。那這個問題就嚴重了,我還很少看到老師跟研究生簽一個合約說這篇論文發表以後權利在誰手上、怎麼行使。但是今天既然問到李律師,那李律師告訴你就是得寫。而且要寫什麼呢?寫的是權利由老師代理行使,如果有稿酬再行分攤,這樣比較單純。

所以這邊說了,如果是共有要注意誰有權利代理授權,但是剛剛也說了,其實實務上非常的難。我們曾經協助過一個辦表演的經紀團體去請國外的樂團進來,那個樂團裡面通通都是大咖。我們的當事人是跟團長接洽,但是坦白說如果當事人真的聽律師最零風險的意見,那活動就不用辦了。為什麼?因為那個樂團幾十個人,你的授權合約書過來發下去,可能要簽到這波新冠肺炎的疫情都結束了都還不一定簽的完,都沒辦法演出了。所以只能妥協,妥協是什麼?要求敢簽的人承諾說他得到了充分的授權。

但是要注意,當你做這個決定的時候你會承擔風險,所以你前面的前置調查還是要做。如果你已經知道這個團有兩大山頭,你就不能只找A不找B。你要去做風險控制,不能直接蠻幹,想說找一個人願意簽就可以。最理想狀況是這個團在入團時,全部的人都簽同意由團長對外行使權利,那就表示這個團制度很好,如果是這種情形當然就簡單。但是那個團是真的稍微複雜,因為每個都大咖,不會好意思這樣去簽。那我後來跟那個主辦人說,你有個方法來變通。你去跟團長拿到授權以後,盡量在做通知跟social的時候都盡量去提到感謝他們同意我們如何如何,email也好、卡片也好都去寫,如果他都沒告訴你我反對,那你就可以搜集到一些默識同意的證據,因為他就不是單純的沈默。這個就是人家說律師有點奸詐,但是這沒辦法,只能這樣做,你要自保嘛。

專屬授權人

剛剛有提到,專屬授權人自己能不能行使權利?不行。那誰可以行使權利?就是專屬被授權人可以行使權利。所以今天你接洽的人他對你做授權,你要先釐清:因為我知道你不是權利人,所以你是跟權利人某某老師有簽專屬授權合約對不對?他可能會說對,我給你看我的合約。當然他不見得會給你看合約,但是有的時候我們會退而求其次,會跟他說沒關係,你至少把合約重要的細節遮掉之後讓我看那份文件。你可能會想問,李律師,如果我只看到一個條文說某某授權李佩昌得如何如何,然後本授權是專屬授權,其他條款沒看到,這樣就夠了嗎?跟各位報告,不會百分之百夠,但是百分之八十、九十已經夠了。因為我們剛剛已經說了,我們沒辦法做到百分之百,但是我們可以做到一個很合理的抗辯。如果他今天遮掩其他條款,拿這條是出於欺騙的立場來騙人,那他是詐欺嘛,他要承受詐欺風險。因為你有要他提出證明他有權利做授權,但他騙你,而你又付了很高的權利金給他。這樣就能顯示出你不是有意要侵害著作權,是個折衷的作法。

為什麼要取得授權?

為什麼我們要取得授權?你跟人家談授權的時候,要先搞清楚你為什麼要談,我是一次性的演出,還是我拿到授權以後我會做巡迴?有的時候我會遇到一種情形,李律師其實我是想做巡迴,但是我還不曉得會不會成功所以還不一定。那這時候我會告訴他,如果你志在做巡迴,那你可能把期程拉長。但是你把期程拉長,就牽涉到授權的金額。一場演出的授權金跟你要巡迴演出,或者你要做定目劇他的價碼一定不一樣。所以你在講價碼合理不合理其實就是純粹市場決定,什麼叫市場決定,比如說這個劇作家他的劇就是行情很好,那你就是演的次數很多,你就是要多給人家錢,我覺得這很合理。

授權目的為何?

授權目的是什麼?是只要演出嗎?還是你後面還會發周邊商品,做衍生的著作?會不會有一些抱枕啊、杯子之類的改作?可能你就要在這裡考慮到。

契約是規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我們在看授權條款或是契約的時候,常常會有一種寫法會寫說:甲方權利義務、乙方權利義務,然後還有一些條款規範一些其他的事情。其實這種寫法有問題,因為整份契約都是權利義務,不會只有特定條款是權利義務。

那什麼叫做權利義務與責任呢?權利就是我可以根據合約叫你做什麼事情。舉例來說,我可以叫你付錢,所以我對你有個報酬請求權、權利金的請求權,這是權利。我因為對你做授權,我相對的義務是我要提供高解析度度檔案一百份以什麼樣的格式傳遞給妳,這是我有提供高解析度檔案的義務。什麼是責任?你沒有付我錢怎麼處理,怎麼處理?你會有什麼樣的責任跑出來?第一個你還是要付我錢義務還在,第二個,你會要多付我利息,第三個你會要付我違約金,這叫做責任。那對於授權方,你一直不交付給我高解析度檔案,導致我的演出開天窗,對我造成債務不履行的損害,你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都是責任。甚至你可能還有違約金的條款。

所以各位在寫授權條款或談授權契約就要去注意權利、義務、責任。如果你只約定權利義務,而沒有約定責任,條款的約束性會相對比較不足。比如說,我規定我兒子下次數學要考六十分,我說這是我對你要求的義務,可是我沒有告訴他如果你沒有考六十分會怎樣,那你覺得這個義務的強度強不強?不強,對不對。就像我們學校有劃禁煙區,可是我就看到有同學會在那邊吸菸,那是不是因為責任沒有很明確的結果。授權條款也是一樣,違反的責任如果沒有約定,那就會跑回民法的責任去了,就是一般的損害賠償責任那就會跑回民法的規定去了,就是一般的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這些。

權利有瑕疵怎麼辦?

比如說我們剛剛不是說你要去聲明你有權利,沒有第三人可以主張,這時候如果真的發生了是要扣款、違約金還是損害賠償?

條款內容是否合乎授權目的?

這句話是在講什麼?比如說,因為我們剛剛舉馬世芳廣播人的例子,所以大家回過頭來討論政府辦理藝文採購的合約條款不公平,應該要趨向合理化。但什麼叫做合理的條款?經常會有人問我說,李律師我們合約條款就是要公平合理,但是如果今天是他出錢來找我的時候,他的合理的標準就會往他自己傾斜,事實上就是這樣。所以你在談一件事情合理不合理,那句話本身的意義不是那麼高,但是回過頭我們還是可以比較務實的來看待你的目的是什麼?你當時為什麼會要拿權利?想清楚這個問題。

我們以馬世芳為例,假設你今天一個電視台,你去找一個主持人,然後你跟這個主持人在談合約條件,那那個主持人就說:權利我都要在自己手上,我不要給你電視台。我想我們在座應該只有屈指可數的人可以這樣跟電視台喊吧?如果是我們去講,電視台就說那不然就拉倒啊。那我們這個討論的過程是在講什麼事?其實這整個過程就是一個市場機制的展現,供給跟需求的平衡。電視台如果非找你不可、非要你主持不可,自然就是電視台要讓步。你怎麼會期待訴諸社會輿論來要電視台讓步,讓你拿到全部權利呢?這是不可能的事情,也不應該用輿論來決定交易條件。

我講這個事情不是在反對最近幾個運動,因為我自己也有寫文章,我是支持的喔。現在是在告訴你說,你跟我說公平合理的契約條件,其實是市場決定的。市場如果認為你來主持節目沒有特殊性,我找誰都一樣,那當然你跟我講我就笑一笑然後找別人就好了嘛。但是如果今天全世界就只有一個謝震武主持得最好,那當然謝震武就有籌碼來跟電視台談條件說著作權歸我,以後讓你們播兩季,之後第三季我要回扣,可不可以?他當然可以談嘛。所以在講所謂的授權條款合理性的時候,你要先注意你的產品跟服務是什麼、有沒有特殊性。

也因此,有的著作權法老師、前輩就會說,公平合理是市場機制決定。但是後來我也提醒大家做一個修正:看情形。看什麼情形?如果今天締約相對人不適用市場機制的情形呢?什麼是不適用市場機制的情形?比如說掌握國家資源,或者負有公行政任務、負有教育任務的團體跟組織,他就不適合用市場機制來講。

比如說國家的藝文採購案,國家進行藝文採購時所掌握的資源是誰給的?是國家資源,是納稅義務人的錢。所以這個時候因為我們呼籲的對象不同而會有不同的標準。比如說我今天講這個給郭台銘聽,他可以不理我,他說我就有錢,你管我現在只要演出一次,我就是要拿一百次的授權啊。但是對學校而言,對政府而言他就不應該只要演出一次,但是跟你拿一百次的授權再把授權金額壓低到跟只授權一次相同。

全球華人藝術網與百大藝術家

這裡就講到說比如說你要印畫冊,印一次那你就拿一次一般的授權就好,不用拿到專屬授權,也不用要移轉全部的著作財產權。這個例子是要講什麼?前年有個全球華人藝術網跟百大藝術家的案子。這個案子是說,因為他們當時要做百大藝術家,所以就夾帶了一些授權條款在裡面,原本只是要印畫冊,結果變成是私人經紀人。這個時候就要去注意,只是印畫冊而已,為什麼要拿專屬授權?大家今天就會有這樣的問題意識,也許這些名詞的定義你不是那麼清楚,但是你會有警覺,知道專屬授權通常都是什麼時候才會出現、也知道專屬授權的經濟壟斷性是非常強的。

但是在商業性質很濃厚,涉及有重大投資的情況,專屬授權也可能有其必要。比如說,我會去幫你的角色人物開模具、生產公仔,然後那個開模費用可能就要幾百萬,他都投資了兩三百萬下去,結果你跟他說我還可以再授權別人,他當然不願意,他當然想要拿專屬授權,合不合理?合理,所以要看情形。

著作人格權

再來是有沒有必要限制藝術家行使著作人格權?剛剛我講著作人格權,大家還有印象吧?就是要不要表示名字、要不要公開發表、可不可以扭曲變更。我們現在的授權條款裡面其實都會限制藝術家對學校、對政府行使著作人格權。那我先自首一下,其實著作人格權的條款,我們律師在幫委託方寫的時候,比如說我們在幫學校寫、幫政府寫或幫公司契約寫,我都會去保護學校、政府、公司,幫他們省麻煩限制授權人對他們行使著作人格權。可是最近藝術家團體提出一個聲音是,你這樣對藝術家不尊重。這個說法對不對?我相信也很對。所以目前政府跟民間就在討論說那要怎麼走比較恰當,也尊重你的人格權,也避免政府動輒被告。因為的確可能會有少數的藝術家,你改他一點點,他就提訴訟。所以要如何顧及兩方立場其實是需要一些藝術。

再來是是講授權期間,是兩年還是二十年是不一樣的。期間跟目的的關聯性,你是一次的為什麼要授權十年?

有沒有可以提前終止契約的機制?

如果你是一個長期的條款,要不要放這樣的條件?如果是高的對價,永久授權也應該,時間的合理性要和授權條件做綜合考量。這是一個通盤考量,大家不要落入一個狀況就是單看一個條款公不公平,你要看全部。

公平合理需綜合判斷

比如說拍婚紗,前陣子內政部版的婚紗條款對新人很有利,可是我認為過頭了一點。我不是在幫婚紗公司講話,但是我問各位,你們會想拿婚紗照的著作權嗎?你們是婚紗照的著作人嗎?不會吧。你認為新人會沒事就去洗婚紗照嗎?所以我就直接批評說那個說矯枉過正,保護消費者保護過頭了。著作權在婚紗公司手上你只要約定新人可以洗一套,或是他有權利去洗,他拿授權就可以了。那你說李律師,我擔心婚紗公司把我的照片拿去做廣告,洗一百套、一千套。我說第一,你不是周杰倫、昆凌或林志玲,誰要洗你的照片?第二,他洗頂多就是洗一套放櫥窗展示,如果你不要你就拒絕就好了,肖像權還在你身上啊。

我剛剛講的有點快對不對?婚紗照的主角是誰?是人對不對?人有肖像權,沒有經過你的同意,他能不能拿你的相片去做廣告?不行,婚紗照要做廣告的話光有著作權還不夠。所以在看整個權利結構的時候要宏觀一點,像這個例子中就除了著作權之外還有肖像權要考慮。

全球授權時被授權人的履約能力?

如果你拿的是全球授權,被授權人有沒有能力履行契約?如果你今天是在台灣,然後你去跟人家要全球授權,你又不會西班牙文,也不會俄文,那你去跟人家要西班牙跟俄羅斯的授權幹什麼,你不是害了藝術家嗎?所以我們要有自我評估的能力,衡量自己有沒有履約的能力。但也不能一概而論。怎麼說?現在不是只有要會語言才有辦法去處理啊。你可能架一個網站你就可以做到了。所以事情有多面向,你要去思考你為什麼要拿,你拿了之後要怎麼用,這些才是重點。如果你沒有足夠的能力,那是不是就該拿地區授權,或者至少不該是獨家或專屬的授權。

管轄

要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哪個國家的管轄、在哪裏打官司律師費會不一樣。腦筋急轉彎:東京、上海、廣州、香港、新加坡、台灣,哪裏律師費最便宜?台灣。所以要打官司要約在哪裡?台灣嘛。但是你要約在台灣,如果對方(授權方)是上海的公司他會不會答應,不答應。其實現在有點悲哀啦,以前如果是台灣跟上海,你可能可以妥協一下約在香港,但是大家現在就不敢約香港,現在只好約新加坡。但是這樣也好,香港的律師費以前比新加坡貴,但過幾年之後就不知道了。總之,要考量的點不少。

授權標的為何?

授權標的是什麼?是取得作品的所有權,還是著作財產權的授權,這個要搞清楚。曾經有一個很大的誤會,有些收藏家誤以為他花了一億或幾千萬去買了名家的作品以後,他就可以去印明信片推廣。不是,沒這回事。他只拿到作品的所有權,他沒有拿到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作品的著作財產權還在著作人或他的繼承人的手上。可是你說為什麼我有看過誰辦展覽,然後就印手冊、在網頁上用照片呢?那是因為著作權法有規定,你要辦展、策展,可以去做說明、導覽手冊,不是讓你可以去印明信片賣。

所以說如果是作品的買賣,買方要求著作財產權的移轉是不是合理?顯然不合理。另外的情形是什麼,比如說如果我今天是北藝大請一個老師幫我設計一個雕塑,然後這個雕塑是依照北藝大的精神所設計出來,而且我們以後要把它當作校徽來使用。那我去要移轉著作財產權是不是合理?就相對合理,因為我以後可能會有相關的周邊商品,而且學校以後所有的識別系統都要不斷的大量重製這個雕塑作品。在看一件事情,我不會批評說這樣就是絕對合理、那樣就是不合理,你要從你的授權目的去看。

有無涉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再來提醒各位這件事情,除了著作權有無涉及其他的智慧財產權,這點很重要。現在網路的訊息很複雜,之前有個韓國的電視劇叫梨泰院,裡面有個記者會的場景用了一個標誌,後來被發現那個標誌是用一個台灣火鍋店的logo下去改的。然後報紙就很多人說可不可以跨海去打官司啦如何如何,然後就有一個我們的同行投書說,我們的商標法是採註冊屬地主義,因為沒有在韓國註冊,所以就不能夠主張權利。然後他還特別加一句說,因為你註冊商標,所以就不能主張著作權,只能主張商標權。各位,這個觀念是錯的。一個標的物,像是剛剛講的這個logo,它可能至少同時有兩個權利在裡面,一個是商標,一個是著作權。因為經過設計的logo依然是個美術著作,所以它同時受到著作權法,以及假設他有註冊商標的話,和商標法的保護。所以他去韓國提起訴訟只取決於一件事情:我們台灣允不允許韓國人針對其著作在台灣受到的侵害跨海提前訴訟?如果可以,那我們跨海去韓國提起著作權訴訟也沒有問題。只是值不值得的問題。在這個例子裡面權利人好像沒有提告,我相信他盤算過投資報酬率,和他沒在韓國註冊商標沒關係。

有關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原始條款:
本人並同意不對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行使著作人格權

我們原來的授權條款幾乎都是用這個版本,因為我有在報章公開發表說,不該寫這樣。所以,我不能陷學校於不義,所以我就做了一些修改,如下。


修訂條款:
北藝大尊重立書人之著作人格權,同意就授權標 的以適當方式表示立書人之姓名或別名,但立書人同意不對北藝大及獲得北藝大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有點繞口對吧?這是我內心妥協之後的產物,但是這也沒辦法保證校長不會被罵,所以我還有第三個版本。為什麼要這樣寫呢?因為還是會擔心有藝術家看你弄出來的東西不太開心就告你,所以還是希望保護我們辛苦的老師、同學、行政人員。所以我就寫了「立書人同意不對我們行使著作人格權。」我們會幫你標示姓名,可是你還是同意不對我們主張著作人格權。可是我這個條款還是有點怕被批評說,李律師你在對外公開言論,還寫到蘋果去,振振有詞說不需要限制行使著作人格權,結果你幫北藝大弄的這個版本,依然有這個字眼。於是我又弄了第三個版本。


其他修訂方案:
除立書人已明示不具名者外,立書人同意北藝大及獲得北藝大授權之第三人,得就授權標的自行決定表示立書人姓名或別名之適當方式,以尊重立書人之姓名表示權。在符合本授權書之著作財產權授權範圍及利用方法下,立書人同意不對北藝大及獲得北藝大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中之禁止不當改變權。

字有點多,但是這個版本還沒有經過認可,我覺得這個學校要願意同意。這條剛好可以驗收一下大家剛剛有沒有認真聽。這個是嘔心瀝血之作,為什麼?因為很多著作類型很難標明。現在有藝術家,包含好幾個我們北藝大畢業的藝術家,都不在作品上落款。實務上這其實會造成後代在辨識作品上的困擾,因為你不簽名,以後人家只能依靠風格鑑定來猜這是張某某的作品、這是歐某某的作品,這樣太困難了。

可是藝術家會覺得,簽在正面會破壞畫面的美感啊。其他著作也是一樣,影音通常揭露在片尾,不可能畫面每一個都標示。照片也是,不會每張照片都在下面標名字啊。這個時候就請藝術家授權給我們決定標示的方法,有可能是標在作品的某個角落,也可能是標在說明展示卡,或是標在網頁的某個部分,只要有標就行了。

再來這個是李氏版本,全世界第一個。「在符合本授權書之著作財產權授權範圍及利用方法下,立書人同意不對北藝大及獲得北藝大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中之禁止不當改變權。」什麼意思?我們的授權書會講授權範圍跟利用方法。而如果我們都有遵守這個授權範圍跟利用方法,那權利人就同意不對北藝大來行使禁止不當改變權。以剛剛劇本的例子來講,我今天把語文著作的劇本來做演出,演出之後你就不要嫌我演太爛來告我,有沒有可能?有可能喔,而且可能會和藝術家吵架。所以我們用這個方式來處理,希望達到世界和平的效果。

小結

所以最後總結,什麼是合理授權條款?什麼是合理?這裡要講市場機制,但市場機制只適用在一般情形的商業條件之下,但是對學校、教育機構、公務機關、博物館、地方政府而言,都不適用。我前陣子才給一個地方政府建議,他們辦了個展覽但是卻要求參展者把所有的權利都讓給政府機關,我就說我最近才寫了相關的投書,我都沒點名你,你要不要改一下。我認為市場機制並不適用於國家,因為國家掌握的是來自納稅人的資源。但是現狀是,通常我們小市民會妥協在權利結構之下,所以就更要呼籲市場機制不適用於政府,細緻的去檢視政府授權條約是否合乎其本來的目的。

修正授權條款討論

劇作演出授權同意書(無償版)

目前修的有18份,我們看一下劇作的部分好了,剛剛舉了不少劇作的例子。看「劇作演出授權同意書」。看得時候記得腦海中想剛剛講的人事時地物。「授權標的」、「非專屬授權」這些都是我們剛剛有講到的對不對,剛剛講的觀念都應用在這裡。接下來我們把目的和利用方法特定的很明確,演出從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導演、演員是誰。

接下來是我們這次為了數位典藏所加進去的,各位如果要用的話,講的要跟藝術家解釋清楚。


立書人同意北藝大得在教學、習作、研究、典藏、展覽、推廣、宣傳、表演、活動、公共服務及其他非商業目的下,就本劇進行□全程□時間共約_____分鐘之錄音、錄影或攝影,製作為□全程□時間共約_____分鐘之視聽著作、錄音著作或攝影著作,發行實體或電子出版品、製作數位檔、刊登於網站或收錄於線上資料庫供不特定人檢索、瀏覽或觀看或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不受期間與地域限制。

為什麼這樣寫?因為我們希望可以達成典藏這個目的。典藏如果我要開放線上,我就要不限地域跟時間,不要看到不限地域跟時間就覺得這可能不合理。

接下來則是我們剛剛講的,我們不可能就權利的歸屬做百分之百的身家調查,所以,讓立書人做權利的聲明,作為折衷的方案。


立書人擁有授權標的之著作財產權,若係改作他人著作則已獲得原權利人之授權,絕無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若授權標的為二人以上之共同著作或著作財產權共有之著作,立書人保證已通知共同著作人或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本同意書之內容,並經各共同著作人或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授權立書人簽署本同意書。

接下來是出處和權利標示的部分。


北藝大尊重立書人或原權利人之著作人格權,立書人並有權參與本劇之排練。若演出之劇本修改幅度超過授權標的之百分之三十,北藝大必須經立書人或原權利人的同意,方可執行,同時需在本劇之宣傳資料及節目單上註明本劇係改作立書人或原權利人之著作。

這個參與排練的部分是原版的授權書裡面就有提到的,因為你是把他的著作演出,所以立書人會關切他的劇作展現、排練狀況,但是我訂出一個折衷,修改幅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要他的同意才能執行,同時需要標明為改作。這是什麼意思呢?因為我們劇本變成戲劇演出時並不會完全相同,而當如果是小說改成戲劇演出的時候,不一樣的部分可能就更多了。

在這時標明為改作反而是一種對原作的尊重,要去做責任的切割,讓觀眾知道最終的演出作品是來自權利人,但經過了改編而不盡相同。而如果我們事前就知道我們需要的可能只是原著的一些精神,那去談授權的時候就要讓劇作家知道,而不是演出之後劇作家才知道,這樣這個落差造成的失落感就會很大。這個是法律以外的事情,但卻是避免紛爭很重要的事情。

磨課師課程參與者授權利用同意書

磨課師的稍微有點小複雜,就是你會提供簡報檔、錄音檔、圖片、教材、文字,所以就會把課程素材列出來。剛剛我們講,參與磨課師的老師你會提供那些影音教材和文字對不對,但是這邊有特別說:


立書人知悉並同意以北藝大為磨課師課程之著作人,由北藝大享有磨課師課程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這個為什麼這樣寫呢?因為磨課師課程已經獨立成另外一個作品,他以你的作品為基礎,做成了另一個作品。比如說這個磨課師的課程可能會有很多老師參與,每個老師負責一個章節,最後組成北藝大一系列的套裝課程。這個品牌及內容未來可能還會再做修給,所以由學校取得著作權很合理。但同時依然要尊重立書人的權利,所以有下面的條款。


北藝大尊重立書人就授權標的之著作人格權,同意在利用授權標的時適當表示立書人之姓名或別名,但立書人同意不對北藝大及獲得北藝大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這邊還是保留了原來的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條款,看以後要不要做修改。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執行成果著作權歸屬約定書—委託學生著作簡版

若本著作為立書人與第三人之共同創作,立書人應事先告知北藝大,並取得其餘共同創作人全體同意,由立書人出面簽署本約定書。如立書人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者,應由立書人自負法律責任,與北藝大無涉。

這裡講到如果立書人跟第三人共同創作,立書人應該先告知北藝大。
。也就是說,如果我是同學,我受學校委託跟第三人合作畫了一張海報,我要告訴老師這個是我跟別人共同創作的,而非隱瞞。或者至少我要取得他的同意,拿到一個書面。或許第三人跟你是男女朋友,他說你就拿去用,你也要能夠確保這一點。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執行專案計畫成果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同意將所完成本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貴單位,並同意不對貴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但貴單位仍應以適當方式表示立同意書人為計畫受託單位。

這份是讓與的,移轉的是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還在著作人的手上。所以這邊還是有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文字。

藝術品捐贈同意書

我們剛剛有講到,所有權和著作權是不同的。所以在這個捐贈合約中,講的都是藝術品的所有權,完全不涉及著作權。

戲劇著作之著作人與表演人授權利用同意書

大家看這個標題比較特殊,區分了著作人跟表演人,會這樣分是因為著作權法中有拉出「表演人」這個詞和著作人做區別。表演人就是把既有的著作演出來的人。這裡就把著作人和表演人兩個都列出來。把它們參與演出的作品非專屬授權北藝大利用。

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及攝影著作等被授權利用承諾書

這裡我們剛好可以講一下視聽著作、錄音著作、攝影著作有什麼不一樣。視聽著作就是講影音作品,電影也算是視聽著作。錄音著作是指音樂作品演出之後的那個錄音,也包含對大自然聲音的錄音。攝影就是講拍照,所以我們講視聽著作跟攝影著作的時候,要特別注意你是指單純的拍照還是有包含錄影。這份講的是學校做出來的授權給同學上傳網路使用等。


立承諾書人充分知悉並瞭解,授權標的涉及北藝大、本活動之著作人、表演人、工作人員(例如編劇、導演、舞台設計、燈光設計、演員等)及本活動錄影者、攝影者、錄音者等之著作權及肖像權等相關權益,未經北藝大事前書面同意,立承諾書人不得為逾越本承諾書之任何行為,並願對授權標的之保管及其出處和權利標示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立承諾書人應依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負責。

但是就跟剛剛講婚紗攝影的例子一樣,視聽或攝影著作會牽涉到肖像權,不是北藝大同意你使用就可以不用管肖像權,所以你在用的時候要很禮貌。禮貌是最高指導原則。


立承諾書人尊重北藝大及相關著作人、表演人之著作人格權,並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及北藝大指定之下列方式,就各該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及攝影著作等註明授權標的之出處及著作權人為「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如北藝大已為更詳盡之出處或權利標示者,立承諾書人不得移除或變更各該出處或權利之標示。

權利的出處及標示,這邊特別講到「如北藝大已為更詳盡之出處或權利標示者,立承諾書人不得移除或變更各該出處或權利之標示。」什麼意思呢?就是如果你拿到的檔案上面已經有權利註記了,比如說是寫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及某某工作室及哪些演出人員、攝影者,那你就不能去把它刪減,學校給你什麼你就照那個表示方法去呈現。

結語

黃貞燕館長:
我們接下來還會針對不同學院的授權需求,繼續請請李律師來幫忙做修正,也會陸續的開這樣的工作坊及交流會。雖然這些授權書制訂的目的是為了讓我們把北藝大的機構典藏好好的建立起來。但是在制訂這些授權書前的這些基本概念,我相信對很多藝術學院的老師和學生們在未來處理自己作品涉及的權利義務的時候也是會很有幫助的,再次謝謝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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