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資料授權工作坊 新聞稿
時間:110.01.28(四) 13:30-15:30
地點: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國際會議廳
主講:六合法律事務所 李佩昌律師
報導者:建築與文化資產研究所 吳楷軒
時間是下著綿綿細雨的週四午後,正是午餐過後最令人昏昏沉沉的時刻,寒假中本就顯得有幾分冷清的校園,在此時更顯得有幾分寂寥。但這幾分寂寥卻和國際會議廳內的氣氛一點關係都沒有,取而代之的是一種想要吸收新知識的高揚感,以及各種幽默有趣案例故事帶來的輕鬆感。
國際會議廳內正在舉行的是由圖書館所主辦、李佩昌律師帶領的「藝術資料授權的注意事項工作坊」。工作坊分成兩個部分,首先李佩昌律師以「人」、「事」、「時」、「地」、「物」五個角度帶領大家認識著作權授權會需要注意的事項。希望能讓聽眾們能建立起思考著作授權時的架構。進而在實際和藝術家討論授權的時候,能夠知道自己的需求為何、瞭解哪裡可能會需要注意,並根據這些問題意識來和藝術家溝通、請求律師協助。
藝術資料的授權中,「人」討論的也就是關於究竟是「誰跟誰談授權」的問題。但這個看似單純的問題其實一點都不容易,畢竟一件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究竟在誰手上,其實是需要仔細調查釐清才能得知。不僅只如此,舉凡權利人有幾個?權利人是透過自己的創作取得權利抑或是從其他人手中得到權利?複數個權利人共有權利時要注意哪些?被授權的對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等等都授權時一定要弄清楚的事情。
「事」則是關於為了什麼事情要取得授權,亦即是「授權的目的為何?」這個大哉問。這個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授權目的往往會是我們判斷授權契約合不合理的關鍵。以前陣子原民台和廣播節目主持人馬世芳就所製作出來的節目著作權歸屬爭議為例。要判斷原民台和馬世芳之間的契約究竟是否合理,就需要回到契約的目的來看。假設今天原民台的授權目的只是要播出一次,但是卻要了播出一百次的授權,而且還把授權金壓低到跟只授權播出一次相同時,那這樣整個授權合約顯然就不合理了。
「時」則是指在看授權契約時,需要考慮的是授權的期間有多長、能不能在期間中停止授權等問題。「地」則是要討論授權可以在哪些地方使用?是一個國家?幾個國家?還是全世界?而發生爭議時又歸哪裡的法院管轄?
最後,「物」就是要弄清楚需要被授權的「東西」為何,也就是所謂的「授權標的」。李律師在這邊特別提醒大家著作財產權和藝術品的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以前曾經發生過有些收藏家曾經誤以為花了上千萬、甚至上億取得名家畫作的所有權之後,就連帶的取得了可以把這些畫作印成明信片販售的著作財產權。但這是不對的,畫作自身的所有權和畫作內容的著作財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即便擁有了畫作,畫作的著作財產權還是會在著作人或其繼承人的身上。
本次的工作坊中,李律師除了介紹「人、事、時、地、物」這思考著作授權的架構外,也討論了關於「著作人格權」的內涵,並深入的分析當前公家單位常常寫入授權合約中的「著作人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條款,究竟合理與否,以及該如何修正才能更加衡平授權與被授權雙方的權益。
在工作坊的第二部分,則是由李律師帶領大家閱讀經他修改後,戲劇系、美術系、研發出、CTL的各個藝術資料授權合約。透過閱讀這些實際使用的合約,工作坊前半段原本看似抽象、有些複雜的條文及概念,也開始變得實用而有意義,甚至令人感到有些津津有味。而本次的工作坊也就在這有趣的「現學現賣」之中落幕。
若希望能夠更加瞭解李佩昌律師工作坊中所分享的著作權相關概念的讀者,歡迎參考圖書館當日的錄影記錄及工作坊的文字記錄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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