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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圖書館採編組部份工時助理1名


一、工作項目:
(一) 圖書採編助理。
(二) 贈書相關業務。  (三) 其他交辦事項。
二、公告日期:110年1 月 日。(依核定日期調整)
三、聘用期間:自110年2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年終依工作表現辦理續聘。(依核定日期調整)
四、工時及待遇:每月工時131小時(約每日6小時),每小時160元,月薪新臺幣20,960元,享勞健保與勞基法特休,無年終獎金。
五、資格條件:
(一)學歷:大專院校在學學生或夜校生為優先,畢業生亦可。
(二)專長:具電腦文書能力,能獨立作業、主動積極。具美術編輯或圖書資訊學系在學生/畢業生尤佳。
六、上班時間: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
(一)加班:無,除特別情況,依增加時數另案辦理。
(二)特別休假:依勞基法規定日數辦理。
(三)試用期:試用期3個月,再依其表現考核是否續聘,通過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聘僱;不合格者終止契約。
(四)本校得視需要錄取正備取各1名。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僱用;如僱用後經本校查察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僱。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九、應徵方式:應徵者請備妥下列資料,並註明應徵職稱,於110年1 月 日前(依核定日期調整)E-mail至(電子郵件:techserv@library.tnua.edu.tw)或郵寄至(112)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1號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圖書館吳雅慧組長收(郵寄以郵戳為憑)。
(一)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二)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個人自傳履歷表
(四)工作經歷證明文件(無工作經驗者免附)
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十、洽詢: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02)2896-1000轉1811採編組吳雅慧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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